如何界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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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一般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方面考虑,如劳动者主观有无恶意、是否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经教育后屡教不改,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等。
在本案中,小李按照公司收寄件流程进行收件,之后按照规定将收寄物品进行安检,未违反公司的工作规程;公司提交的收件图片证据,该图片显示拆开保温杯后,杯子里装的密封小瓶物品上面说明为英文,其图形标志不能判定是否为腐蚀品、有毒性标志,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对小李进行过该腐蚀品、有毒性标志的培训;小李收件行为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公司据此对小李作出开除的处罚决定,不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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